赤峰一物流有限公司篡改动态监控数据被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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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一物流有限公司篡改动态监控数据被罚10000元

    发布日期: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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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5日,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提醒,发现部分地区和企业疑似存在数据造假问题,其中包含“赤峰喜洋洋物流有限公司查岗响应几乎秒级响应”。市执法支队立即组织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松山大队等部门开展调查。经指挥中心监测发现,赤峰喜洋洋物流有限公司对查岗过程中复杂的数字计算问题需几秒钟即回答,简单的仅需2秒钟;对于文字问题,不予回复,明显不符合常理。经过外围调查取证后,9月13日,市执法支队及松山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市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技术人员的配合下,到赤峰喜洋洋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用于车辆动态监控的工作电脑上装有一个名为“在岗.EXE”的插件,当插件运行时,企业监控平台对于政府监管平台下达的查岗指令可自动响应,对数字计算问题可直接给出答案,对文字问题则不能回答。属于篡改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有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按照行政处罚办案程序,2023年10月18日,松山区大队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赤交罚松决字〔2023〕10-1号),给予赤峰喜洋洋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将把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一、上下联动机制让违法违规经营无处遁形。本案来源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工作提醒,省市联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从快从严实施执法,为后续联动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供了典型案例。

  二、“互联网+执法”让综合行政执法更智慧。此次检查,彰显“互联网+执法”的优势,展现出违法线索感知“智能化”,执法指挥调度“精准化”,执法案件办理“数字化”,行业监督管理“高效化”的特点。通过多部门之间的配合,有效大幅度减少运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提升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实施查岗,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开展稽查,监督企业动态监控人员在岗履职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运输企业通过安装插件篡改数据的手段逃避监管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科技赋能可有效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交通运输部门再次提醒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要心存侥幸,随着赤峰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的投入使用,“互联网+执法”“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将进一步深入应用于行业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意图逃避监管的行为终将会被“交通数字大脑”的“火眼金睛”所发现,依法诚信经营才是公司发展的“人间正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