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800元买金手镯店家称重量为159克一称只有7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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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6800元买金手镯店家称重量为159克一称只有72克

发布日期:2024-02-18

  河南开封,男子妻子生日临近,为给妻子一个惊喜,男子花6800元购买一个金手镯,店员称可以换算为15.9克重,可回家后一称只有7.2克,男子找到金店讨要说法,对方却称:我们是一口价,从未说过重量!

  韩创与郑娟结婚多年,虽已是老夫老妻,但两人恩爱依旧,该过的节日是一个不少,每到各种纪念日,韩创都会准时送上礼物。

  郑娟生日前一天,韩创想给她一个惊喜,于是带着老婆去金店挑选首饰,店员李丽十分热情地接待两人,并为他们一一介绍产品。

  可郑娟挑了好久,始终没满意的,价格实惠公道的款式不喜欢,款式很漂亮的又太贵,最终经李丽推荐,夫妻俩选中一只金手镯。

  手镯标价6800元,做工精美大气,看上去很上档次,郑娟试了一下大小合适,韩创见状立马准备掏腰包付钱,郑娟询问李丽手镯重量。

  李丽回复称,可以换算为15.9克重,韩创掏出手机一算,6800÷15.9=427.7元/克,和当日金价相差不大,于是爽快付钱,商家出具发票后将手镯包好。

  回家以后,郑娟拿出手镯把玩,感觉重量好像不够,放到秤上一称立马傻眼,竟然只有7.2克,比店员说的15.9克要少一半以上。

  夫妻俩大吃一惊,赶紧返回金店讨要说法,并联系了电视台记者,希望借助舆论力量来解决此事。

  面对记者上门,经理赶紧找到店员李丽,想要核实情况,可李丽的回复,让郑娟夫妇无可奈何,李丽表示,我从未说过手镯重量是15.9克,并让韩创拿出证据。

  当初他们夫妻,之所以来这家金店,是因为相信这个品牌,李丽说重量可以换算为15.9克,他们也没有怀疑,自然不可能录音。

  随后李丽侃侃而谈,从专业角度向记者解释称,我们店的产品,主要有2种卖法:一种是称重按克计价,每天随行就市,随着金价波动;一种是一口价,不在店内称重,直接按报价卖。

  对于重量问题,李丽闭口不谈,坚称自己从未说过15.9这一个数字,李丽表示,韩创夫妇所买的金手镯,用的是五星级工艺,做工很精细,只按标价卖。

  双方各执一词,李丽坚称没说过重量,韩创夫妇又拿不出实质证据,事情好像就此陷入僵局。

  随后记者假扮顾客到店里消费,并偷偷开始录视频,另外一名店员接待了她,事情很快产生转机。

  记者询问一款标价6000多元的首饰时,店员仍然没有告知重量,表示以后要是想换,可以换成15.9克重的其他首饰,面对视频,该店负责人不再辩解。

  现在的大部分金店,确实存在3种卖法:(1)每克按重量计价,并加上相应工费,以每克价格乘以总重量得出总价;(2)重量乘以单价得出总价,再加上每件的工费得出总价;(3)不称重量直接按一口价卖。

  也就是说,一口价的卖法,在大部分金店都有,这类一口价的,大多是些做工精美的小饰品,顾客购买时,商家会明确告知不称重量。

  可本案的情况却不一样,店员没有明确告知不称重,却以换算重量来混淆视听,一只7.2克重的镯子售价6800元,每克高达944元,这样的工本费,显然超出合理范围。

  有人认为,店员的这样的做法,属于销售话术,消费的人在购买首饰时,应当自行辨别重量,若明知不称重仍购买,说明愿意为款式付出溢价。

  对此说法,笔者不敢苟同,此事事件中,店员故意偷换概念套路消费者,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店员李丽的此种行为,侵害了韩创夫妇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两人因话术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金手镯很重,并做出购买决定,至少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韩创夫妇能请求撤销合同,退还手镯并要回6800元。

  欺诈行为,不仅包括质量欺诈,也包括价格欺诈,店员所卖的金手镯,虽然质量没问题,但在价格上故意混淆视听,足以使消费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可以认为是价格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能要求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的3倍,并不少于500元。

  若韩创夫妇以此条主张权利,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可以退回6800元,还可另外得到20400元赔偿。

  不过韩创夫妇并没有过于纠结赔偿之事,在记者的调解下,金店负责人态度十分积极,同意韩创退还金手镯,并按照6800元的价格,为韩创换了一款按金价称重的金饰品。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有过类似经历?你认为金店的做法,是销售话术还是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