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多层60元平方米 高层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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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多层60元平方米 高层80元平方米

发布日期:2023-11-28

  原标题:我市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多层60元/平方米 高层80元/平方米

  《葫芦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8月5日以政府令形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 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来说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来说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具体标准为:多层(楼层总高7层以下,含7层)60元/平方米;高层(楼层总高18层以下,含18层)80元/平方米;高层(楼层总高18层以上)100元/平方米。市维修资金主管机构将依据建筑市场变动情况,经测算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办法》 规定,需要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应依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申请人需要组织业主对核定的使用方案及工程预算进行表决,并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将使用建议或使用方案及表决结果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但危及房子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状况需要用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过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属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一同承担。

  ■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屋顶、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如为各层业主所拥有,其维修费用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其维修费用应由若干层(户)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共用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用房屋外墙的维修,由该楼共用的全体业主按照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悬挑阳台的维修由所拥有房屋的业主分摊。

  ■房屋结构相连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库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此外,物业所有权转让时,其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灭失时,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应当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