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出台《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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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出台《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3-15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为体现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用政策引导发展国家鼓励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的原则,交通部在总结部分地区开展计重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近日出台了《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地计重收费工作。据了解,这种收费方式将改变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此次试行计重收费实施范围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收费公路,可以对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试行计重收费。主要政策措施为:重新核定试行计重收费后新的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根据车辆车货总重合理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规范称重设备的安装,加强其使用管理;加强试行计重收费公路的治超执法力度,正确地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加强对试行计重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管,明确公路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引导发展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及渐进试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指导意见要求试行计重收费的省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原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情,重新确定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基本费率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时,要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确保本省级行政辖区内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和单位的统一。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确保按照新的费率标准试行计重收费后的初期,总收费额与原有收费水平持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确保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会降低;确保空车、轻车的总体收费水平显而易见地下降;对于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合法装载的重车,要确定合理的收费系数,逐步降低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费系数,慢慢地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体现其对过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补偿。

  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的人介绍说,长期以来,我国收费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货车普遍“大吨小标”,以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三是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99吨等局部区间的过于集中,造成货物运输车辆结构不合理;四是不可以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为此,从2004年以来,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青海、四川等省市,已经先后在部分收费公路上开展计重收费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由于各地的做法与实施模式不尽统一,因此制定统一的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势在必行。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来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税的方法,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提出根据车辆车货总重合理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可按照文件附件给出的公式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