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件的毒品称量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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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毒案件的毒品称量审查方法

    发布日期:2023-12-14

  • 产品特点

  毒品的称量是毒品检验程序中重要一环,称重结果直接影响到嫌疑犯的刑期。法纳君今天要给大家讲的就是毒品封装后带回办案场所后的称量过程审查。

  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有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在查获现场完成,不具备现场称量条件的在对查获毒品根据查获位置、外观特征、供述批次、是否疑似毒品等因素进行分组封装后带回办案单位做称量。 如果没有对涉案毒品进行封装则可以对毒品的来源和数量提出质疑。

  基本案情:吸毒人员李某在控制下与车某进行交易,被当场抓获。 在车某出租房查获一个红色铁盒(内有一个紫色铁盒),红色铁盒内有6小包(净重3.7093克)、2颗(净重0.1819克),紫色铁盒内有(净重3.8026克),从车某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净重0.3418克)。

  程序问题:执法记录仪显示侦查人员在车某的出租屋内查获红色铁盒及紫色铁盒,但侦查人员从紫色铁盒内查获毒品时既没有现场称量也没有现场封装。

  裁判观点:侦查人员从紫色铁盒内查获毒品时既没有现场称量也没有现场封装。 公诉机关指控紫色铁盒内的毒品的数量是3.8026克的证据仅有称量记录及照片予以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证明紫色铁盒内毒品的数量的证据没形成证据锁链,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紫色铁盒内的毒品即是3.8026克。

  毒品的称量需要在嫌疑犯在场及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笔录中注明; 假如没有见证人则需要必须有称量过程的视频、照片资料以证明相关活动的合法性。 如无法补正,可以质疑毒品称量数额的真实性,要求法庭不予认定称量笔录数额。

  基本案情:2018年7月9日,邓香玲以14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粒和一小包,陈某当场支付现金140元给邓香玲。 随后,陈某和邓香玲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搜出1粒(0.09克)和一小包(称量1.55克,庭审供述0.15克),从邓香玲身上搜出140元现金。

  程序问题:本案公安机关对从陈某身上搜出的毒品进行称重的称重笔录中没有陈某或者邓香玲的签字,亦未注明是否拒绝签名,仅有办案民警签字。

  裁判观点:称量笔录不符合相关规定,对称重笔录中的重1.55克不予认定,此次重量参照邓香玲当庭供述的0.15克计算。

  鉴于执法记录仪拍摄角度的问题,我们一般很难从视频资料中对天平本身细节问题进行审核检查,所以要回归到涉及天平的书证中综合关联审查。

  1、天平的型号和刻度。要注意称量天平同一性,在天平检定证书、称量笔录、签认照片中的天平型号和刻度是否一致。

  3、天平检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侦查机关若使用已过有效期的衡器称量毒品,可对毒品称量结果的准确性提出异议。

  1、异组毒品或多包装。对于不同组别的毒品或者两个以上包装的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 辩护人在审查称量笔录和称量视频图片时要仔细分别对于查获的不同组别的毒品或者不同包装的毒品,侦查人员有否将其单独称量制作笔录,如若存在混合称量的情况应该提出不予认定该部分数量。

  基本案情:王建军零星贩毒13次,在14次终落网。 侦查人员当场从其身上及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片剂0.7克、数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共净重4.84克(被告人称有部分是毒品辅料)、一大袋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25.92克。

  称量问题: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数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时,未将被告人王建军辩称不是毒品的透明小塑料袋包装单独分组,同时,在进行称量时,未依法分别称量,而是混合称量(共净重4.84克)。

  裁判观点:公安机关混合称量,程序违反法律,导致没办法认定涉案净重4.84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成分,不能客观认定毒品数量。

  2、同组多包装。对于同一查扣组别内包装相同的毒品,用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 所以在审查称量笔录或者视频时,要注意称量是否有包装物单独称量这一步骤。 另外在侦查机关过程中还有几率存在去除包装再称量的操作方法,需要在证据中予以体现这一过程。

  办理毒品案件,涉案毒品动态保管过程的合法性对毒品客观数量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 若存在无法补正的毒品检验程序操作,可直接向法庭提出有关毒品数量不予认定,而一些无法直接撼动毒品数量的瑕疵证据,也可能会影响法官心证从而考虑量刑,所以在审查毒品案件时,对于整个涉案毒品的处理链条一定要认真细致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