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方市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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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东方市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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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根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加强全市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工作,通过实施统一管理和严厉打击违法处置、销售或倒卖砂石土资源的方式,有效规范管理我市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供需秩序,促进我市砂石土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一)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砂石土(不仅限于砂、石、土)等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方量和价值后形成处置方案。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明确处置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处置程序,做到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严肃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本方案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罚没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除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市资规局按照本程序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四)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一定要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五)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水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对于我市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砂石土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资规局统一调配使用。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实施。

  为有效推动我市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规范管理,成立东方市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资规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开展相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资规局局长彭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的,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重新发文。

  (一)市资规局。负责委托技术单位核实砂石土资源方量及评价估计价格,形成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处置;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好堆放点用地要素保障工作。

  (二)市住建局。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砂石土资源管理,配合市行政综合执法局打击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土等资源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市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乡司)。负责协调项目业主将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市乡司实施统一堆放、运输和管理的处置管理模式,确保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并负责做好堆放点用地报批工作。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核查我市各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处置情况,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运输车辆的监管,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依法查处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

  (五)市财政局。负责将砂石土资源处置单位缴入财政非税专户的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结合我市财力情况,适度保障市资规局、市乡司、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经费。

  (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招投标、拍卖、挂牌方案的实施等相关工作。配合办理堆放点用地手续。

  (七)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类建设项目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验收,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设计的具体方案建设施工。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工程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实施工程单位及法人对项目负责。若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砂石土资源或超范围开挖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砂石土处置物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应按以下流程履行相关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且不在交易买卖平台交易的,不得组织实施处置等事项。

  (一)申请。依法批准的涉砂石资源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确有剩余需要处置的,首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向市资规局提出处置申请报告。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设计的具体方案、环评报告、规划、用地审批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备案文件等。

  (二)受理。收到处置申请报告后,市资规局根据职责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的申请报告材料来初审,符合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未依法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初审不合乎条件的,予以退回,及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管控。

  (三)编制处置方案。经受理需处置的砂石土处置物,市资规局应及时组织编制处置方案。

  1.市资规局委托有关机构、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施工设计的具体方案设计的需处置的砂石土处置物方量进行核实,确定需处置的具体方量,并出具方量估算报告。

  2.无施工设计的具体方案或设计的具体方案中不能明确剩余方量的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剩余方量核实,并出具方量估算报告。

  3.根据方量估算报告,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砂石土处置物进行价格评估,作为拍卖起拍价。

  4.对公安机关委托处置的砂石土处置物,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矿产品的方量估算工作。

  5.处置方案编制完成后,对于评价估计价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的(不含本数),通过审核后直接组织实施处置;对于评价估计价格大于20万元或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报市政府备案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拍卖。

  (四)处置。经过备案的处置方案,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外处置。竞买人原则上为具有合法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或建设施工等终端矿产品使用方。交易完成后,市资规局要加强对买受人处置过程监管,对涉及砂石土处置物处置量较大的项目,通过在施工现场安排专人监督,安装监控设备,地磅称重等方式,防止“跑冒滴漏”和超量处置。

  (五)结算。砂石土处置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相关处置费用等支出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建设项目所产生砂石土资源量与使用、剩余资源量等相关情况共享给处置管理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批准施工时负责函告市资规局、项目属地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相关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情况;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建设项目属地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华侨经济区和临港产业园区要履行辖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维护辖区内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做好砂石土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村居群众维稳工作。

  (三)市公安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与资规、住建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非法采挖、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倒卖砂石土资源。要严格落实责任,实施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对失职行为将依照法律来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对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