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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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梳理

    发布日期:2024-01-06

  • 产品特点

  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是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

  1、《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处置路产损坏案件时,主要涉及调查取证和赔偿收费两大步骤。通过梳理《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可知,对公路损坏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的主体为公路管理机构。

  (1)《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放管服改革:行政权力清单——其它权力——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

  对于路产赔偿的程序《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提及。交通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对赔偿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根据该规定,金额认定、制作相关赔偿文书均由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1)《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做处理。 ”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路产赔偿收费事宜《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提及。交通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对赔偿的程序及收费事宜进行了细化规范,根据该规定,收费事宜均由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1)《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2)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票据一定要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在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3)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复函(川发改价格[2012]81号)

  “二、收费范围:(一)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四)超限运输护送费。

  三、收费主体: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根据管理和营业范围分别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公路经营企业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程序后,方可实施收费。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及票据购买等支出,确保恢复及时,畅通安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

  五、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