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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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3-12-28

  某村X之一首二层是商铺,三楼以上为住宅,整栋大楼为商住混合结构。《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商住楼应当不符合增设电梯的要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通行等权益,应与受影响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但是截至2023年4月10日,第三人从未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涉案规划电梯加装的地点位于大街人行道中间,且距离我所有商铺前4米处,还是大街排洪渠经过处,正对楼梯位,直接影响店客出入和装卸货物,并且占用公共用地,损害公共利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办在协调涉案电梯加装过程中未尽到职责,未对申请人受损利益进行补偿就颁发涉案许可证,制造邻里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撤销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加装电梯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据。

  (一)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业主提交的关于加建电梯的第三次申请,申请方提交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申请函》、《某路X号之二加装电梯之诉求意见》、《既有住宅同意加装电梯签名表》、《某村X号加装电梯首层商铺、二层商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规划图纸及现场彩图等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第57项的要求,被申请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委托给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实施。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被申请人的委托,在经审查、公告等程序后最终作出涉案行政许可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在本案中,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共有12户业主,其中的12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无论是表决人数还是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许可条件,且电梯加装方案中关于住宅楼通行疏散宽度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加装电梯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1、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等规定,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已依法对涉案加装电梯方案进行了公示,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已通知加装电梯申请方和其所在街道办,要求就反馈意见进行协调,也已通知反馈意见方处理意见。经协调,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白沙街道办事处已出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函》,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依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等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申请资料充足,手续齐备,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在涉案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过程中及申请书中提及的关于加装电梯后会影响商铺经营、存在楼宇安全隐患、影响通风采光条件等反对意见。被申请人认为反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关于商住楼是否符合加装电梯要求的规定。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包含商住楼加装电梯。

  (二)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本项目工程贴临原建筑裙房楼梯间设置,保留的疏散出入口宽度有4米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疏散口宽度的要求。本电梯加建工程位于某村X号北侧的内街人行道上,原建筑为多层商住楼,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消防车道设置的规定,原建筑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某村X号东侧和西侧道路作为消防车道即可,本电梯加建项目所在的道路仅作为日常出入通行之用。因此,本项目工程对原建筑及相邻周边建筑的消防安全没有影响。对此,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为:A24406XXXX,资质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也出具了《设计说明书》,认定涉案电梯加装方案满足结构、消防规范设计要求,故涉案加装电梯方案符合消防安全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关于申请人在本案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影响其商铺经营的问题,在设计方案优化过程中,已有详尽的考虑。首先,梯井位置已退让至首层商铺4米外,井身材质采用的是钢结构玻璃围合,首层防撞实体高度也已经优化至1米内,综合所有优化细节,已对周边商铺门面的直观影响性降到最低。其次,经核查该建筑原设计图纸,梯井正对位置实为窗户,套内功能为楼梯间,并非为现状中的商铺闸门和出入口,现状闸门和出入口为业主改建,且其正门出入口在另外一侧,涉案加装电梯并未对其商铺出入口造成影响。客观上,由于加装电梯是属于在原有的建筑物上加建的建设工程,在建筑结构安全方面是没有造成或增加安全隐患的,只是相邻的住户、群众需要时间进行适应,但根据我市已建成的加装电梯案例分析,总体而言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存在申请人所诉称的利于楼上少数人生活方便、损害公众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涉案电梯加装方案已充分考虑相邻业主的异议,并尽最大努力争取消除申请方与反对方对于加装电梯方案的分歧。据此,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反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四)关于申请人提及加装电梯位置为大街排洪暗渠经过处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如影响地下管线或相关市政设施正常运作的还应办理迁移手续并妥善迁移后再实施”。

  一、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楼高8层。该住宅楼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三至八层为居民住宅且为一梯两户布局,总户数12户。申请人系某村X号-2首层1-3D-F1-2C-D轴全部物业业主。第三人鲁某等是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二、2022年7月13日、11月10日,第三人鲁某等业主两次向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提交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加装电梯申请函、加装电梯同意书、加建电梯业主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业务申请表、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某村X号-1住宅楼居民总户数为12户,全部同意加装电梯。

  三、2022年9月1日、12月13日,被申请人公布《规划公示书》,对该梯加装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并在拟加装电梯楼栋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期间申请人黄某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反对意见,以涉案楼栋加装电梯影响低楼层房屋价值、影响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影响商户经营等为由提出反对意见。

  四、2022年9月14日、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蓬江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制发《关于(第二次)协调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事项的函》,请涉案电梯加装项目所属街道办和社区就反对意见协调处理并书面回复协调处理结果;向涉案电梯加装项目相关利害申诉方及第三人制作《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的(第二次)复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公示反对意见的复函》,告知在该幢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要求,已发函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待有协调结果后再行续办。

  五、2023年2月13日,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制作《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函》明确说明:“某社区居委会查明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业主已满足申请要求,且业主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反对加装电梯,矛盾较深,双方就加装电梯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六、2023年2月16日,第三人第三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附相关加建申请材料。拟建电梯承建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设计说明书》明确表示:“该项目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规定,设计施工图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项目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留疏散出口宽度4米,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的消防安全没有影响。”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核准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住宅楼加装电梯方案,向第三人颁发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江门市蓬江区某村X号之一鲁某等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江门市蓬江区某村东X号之一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规模为78.5平方米。”被申请人同时向黄某发函明确告知:“涉案加建电梯设计方案符合《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要求,申报方案符合消防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已向第三人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许可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颁发的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具有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管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因此,本府对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进行公示,施工图是否审查备案,申请人是否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另外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规定的许可资料,并取得涉案住宅楼12户业主全部有效书面同意意见,涉案表决人数以及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等规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经现场踏勘并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属于未预留电梯井的个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复函后,已进行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也予以充分考量,要求所属街道居委会介入调解,听取各方意见。被申请人在批前公示、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经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公告,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加建电梯是否对消防和通风采光等权益产生影响的问题,《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江建函〔2022〕146号)涉及内容“(二)必要面积要求”中规定:“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既有住宅室外场地,应确保剩余的人行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机动车通道不小于4米。”《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中“5.5.19安全疏散和避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本案中,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是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该公司业务范围属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相关设计方案显示“拟加装电梯井占地约4.14平方米,楼宇建筑高度为27.9米,建筑层数为8层,加建梯井位于楼宇北侧,梯井距离商铺首层消防出入口为4米。”可见,涉案加装电梯工程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承诺报核准的设计方案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作,没有证据证明违反上述相关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安全疏散和避难的要求。此外,涉案拟加装电梯采用钢结构玻璃围合材质的梯井、加装静音式电机、将电机配装至顶部等方案尽量减少对楼宇低层商铺的采光和噪音影响,预留通行宽度对出入及卸货等不构成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相关复议申请事实和理据不足,本府对此不予支持。

  加装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从社会治理、社会价值角度来说,支持老旧小区自主加装电梯,发挥楼栋的最大便利,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申请人如因涉案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相关权利主张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能够最终靠相关调解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颁发的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