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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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细则》发布

发布日期:2024-04-08

  从上午召开的《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细则》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特许经营、PPP等市场化、公司化方式开展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全市将统一标准建设智慧停车信息系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修晓明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因停车资源结构性缺失、停车秩序管理不到位、智慧停车信息管理平合尚未搭建造成停车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针对上面讲述的情况,市住建局牵头制定了《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细则》,为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供良好政策保障。

  《细则》增加了依法管理、有偿使用、共享共治理念和停车付费等基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中的责任,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的问题,形成市县上下齐抓、部门横向联动的管理机制。

  提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特许经营、PPP等市场化、公司化方式开展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国有平台公司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散乱问题,实现全市停车设施的一体化运营管理,提升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建设管理运营水平。明确全市统一标准建设智慧停车信息系统,为下一步实现“停车资源一张网”、提升停车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提高城市停车资源利用率提供政策支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修晓明介绍,我市将灵活运用闲置场地、人防工程等设置停车设施,解决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特别是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

  《细则》进一步细化各类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明确公共停车设施供地计划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要件和办理流程,解决停车设施建设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流程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办理备案所属资料、要求、办理程序等,解决了应备案不备案、违法违规经营、停车资源底数不清等问题。

  围绕“停车资源一张网”智慧化解决方案,对停车设施经营者在备案、经营期间智慧停车信息系统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具有自然垄断、非自然垄断、居住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以及免费优惠政策等情形进行再明确。同时,开展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状况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力辉介绍,按照《细则》,构建“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设施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互与通行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规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优先满足停车设施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停车设施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计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市住建局在全市智慧城市建设框架下,牵头指导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实时发布停车设施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使用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共享有关数据,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智慧停车系统由市国有平台公司统一运营维护,各区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基于此系统,指导督促辖区内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停车数据。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智慧停车建设标准配建停车引导设施,设置电子引导屏,并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智慧停车系统。同时,鼓励社会经营性停车设施接入智慧停车系统电子支付平台,实现停车设施无人值守、车主在线缴费、ETC无感支付等功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车建设服务科负责人包旭东介绍,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探索推行错峰计价方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计时收费,以所在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设施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倡导实施政府指导价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管理。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鼓励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设施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倡导实施市场调节价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管理。居住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各类停车设施停车免交停车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其他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车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车建设服务科负责人包旭东介绍,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有关手续。

  (三)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特定种类设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