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交通运输部出台两项判定标准涉及百吨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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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交通运输部出台两项判定标准涉及百吨王

发布日期:2023-12-28

  为指导各地准确识别、判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及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督促相关各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日前,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下为标准全文↓↓↓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测试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送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经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本标滩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物运输车辆故意违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违法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送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丰)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的。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按时换仍接着使用的。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圳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法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对应处置措施。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料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问整政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四个方面。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申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