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乐:综合执法局集中整治城区超重车辆 确保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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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乐:综合执法局集中整治城区超重车辆 确保群众安全

发布日期:2024-01-24

  城市道路的功能是用于交通运输及行人通行,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由于行人、车辆交通量大,道路交叉口多,超重车辆擅自驶入,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昌乐县城实行大货车禁限行管理,在所有的进城路口设置了明显的禁限行标志,提醒超重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区。有部分大型货车司机为了节省时间,无视禁限行标志的提醒绕行城区,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将群众安全放在首位,组织开展春季城区超重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对超重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驶入城区、不按指定路线和时间在城区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7年4月20日1时50分许,某驾驶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行驶时,因严重超载、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冲到路边的施工工地内,侧翻压倒施工人员休息的简易房,造成3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2021年2月20日18时许,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华盘路天生桥段发生一起3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查,事故系李某驾驶的大货车严重超限超载刹车失灵追尾前方车辆所致。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原局长吴德金在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时称,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县城首阳山路时,发现一辆满载石粉的重型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涉嫌违法,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驾驶人常某无视禁限行提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驾驶车货总重为83.88吨的重型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货车在县城首阳山路行驶,涉嫌违法,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驾驶人王某无视禁限行提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驾驶车货总重为63.46吨的重型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昌乐县城主城区实行货车禁限行管理,超重车辆不得擅自驶入城区,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严格按照禁限行指示牌的指示行驶。超重车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