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轴重台治超中超限与超载的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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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轴重台治超中超限与超载的同而不同

发布日期:2023-12-07

  在利用整车轴重台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中,人们常问:超限与超载有啥不一样的区别?我们很容易找到其中的不同点,但无法完全把两者完全区别开来。人们也常问:超限与超载有什么联系?也很容易看出其中的竞合,但无法把两者结合在一起。这表明,超限与超载既是不能分开理解的,又是不能合并理解的。换言之,超限与超载应该存在着某一种意义上的对立统一的关系。要把握好超限与超载,必须理解其中的辩证关系。

  通俗而言,在公路路政执法中,超限针对的是公路上行驶的货车,主要是指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限值,并还有轴荷、长宽高方面的超限。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执法中,超载的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大客车、私家车,也包括三轮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既包括大客车超载旅客,也包括货车载人、客车载货的“客货混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驾驶员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从这两条规定看,超载是指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客车载客超过核定的乘车人,而不包括“长宽高超载”、“客货混装”;同时也看出,超载的概念并不十分固定。在交警工作中,人们常说的超载一般是指货车超载,而超载旅客则属于超员。治超的“超限超载”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实际在做的工作情况,在治超工作中,超限是指货车在公路行驶过程中,未经许可,总重、轴荷或车货总长、宽、高擅自超过公路法律和法规规定限定标准的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超载是指货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载物超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质量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法行为。

  第一,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条规定并没有把要保护的客体明示出来,而在路政管理一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从这条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超限所侵犯的客体是公路安全秩序,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及畅通”的秩序。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从这条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超载所侵犯的客体是道路通行秩序,即“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秩序。虽然都涉及安全和畅通,但两者立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超限的规定主要从公路安全考虑,而超载的规定主要从通行安全考虑。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超限的法律依据很复杂,就其违法超限行为的规定而言主要有: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除此以外还有关于超限许可、超限行驶、源头治理等的管理及处罚规定。超载的法律依据除上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外,还有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一百零六条有具体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有具体规定,比如:《广东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及第二款。除此以外还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四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等关于记分的规定。总的来看,超限适用的是公路法律和法规,超载适用的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违法主体不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因此超限的违法主体是道路运输企业。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超载的违法主体是驾驶人。

  第四,执法主体不同。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八十二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因此,超限的执法主体是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在广东省,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体制下,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的执法主体从属地公路管理机构回归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因此,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发生范围不同。其一,区域范围不同。在治超中,超载发生范围是道路,超限的范围是公路。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的范围有但不限于公路,也就是比超限的发生范围大。其二,所涉及车辆方面不同。超限存在“不认为是超限运输车辆”的车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这些车辆是指“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而超载规定中没有例外的货车。此外,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如果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则要另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六,处理标准不同。其一,认定标准不同。超载认定的标准是核定载质量,所谓核定载质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在干硬路面上行驶所允许的最大载物质量,其核定主要考虑车辆载物的安全性和通行安全。超限的认定标准是车货总质量、轴荷、车货总长宽高的限定标准,主要考虑是公路的承担接受的能力和安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了超限的标准:……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载质量并不是车货总质量,在通常情况下,超载时车货总质量标准比超限时低,所以超载不一定超限,超限一定就是超载。但是超载没有轴荷限定标准的要求,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车轴质量超过“最大允许轴荷”,则也构成超限,所以超限也不一定超载。其二,处罚标准不同。在超限方面,有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上位法,具体标准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相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在超载处罚方面,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标准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超载达30%以上的,一次记6分;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超载未达30%的,一次记3份。简言之,在广东省,超载对司机的处罚按轻重分200元记3分、1000元记6分、2000元记6分三档。

  第一,在常态执法中,超限与超载实质是一个超重行驶行为。在治超工作中,“长宽高超限”与超载无显著的联系,且不是常态,执法的常态是查处货车在公路上超重行驶。虽然认定的侧重点和标准不同,但超载与超限都是指货车超重行驶,主要包含超重和行驶两个要件,有超重而没有行驶或有行驶而没有超重都不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行为的整体性分析,这是在一个超重行驶意志控制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但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这样的规定把超重行驶行为拆成超限和超载两个形式行为来考察:一个是道路运输企业没有履行“不超载不超限主体责任”导致货车超重行驶的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管理过失”、“不作为”。另一个是受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驾驶员装载超重货物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显见,没有超重行驶的行为就不会有管理过失的不作为,故其存在根据是超重行驶行为,也就是从属于超重行驶行为;另一方面,超限与超载的规定都集中于超重行驶行为。因此从社会观念和规范的特点看,超限与超载针对的都是一个超重行驶的违法行为。

  第二,执法方式有很大的共通性。交警在啥地方查车,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主要在路口、路段设卡查车;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能采用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从规定上看,超限执法和超载执法都可以在公路上设站设卡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也能够最终靠巡查(流动检测)、监控等方式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联合执法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第三,采取强制措施基本相同。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具体规定: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能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从这些规定看,都是通过制止继续行驶及卸货以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超限处罚和超载处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处罚的种类看,对超限和超载的处罚主要都是罚款(超载还有记分)。但是这两种罚款都针对同一个超重行驶行为,有着非常强的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中“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前所述,超限的当事人是道路运输企业,超载的当事人是驾驶员;超限是管理过失的不作为,超载是处罚驾驶员的具体驾驶行为。在违法主体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都不具有同一性。因此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一个超重行为先后被超限和超载处罚,则不符合上述关于重复罚款的规定。更确切地说,这样的一种情况既要对道路运输公司进行超限处罚,也要对司机进行超载处罚和记分,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评价一个超重行驶行为。

  写到这里不禁问:为什么超限与超载不能合在一起?作者觉得是不能的。这是因为:在常态执法中,货车在公路上行驶,一个超重行为侵犯了公路安全和交通秩序两个客体。这两个客体分属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两个主管部门管理,分属公路超限管理和道路通行管理两套管理体系。在这两套管理体系中,在保护公路安全的认识体系下形成超限的标准,在保护通行秩序的认识体系下形成超载的标准。这两个标准各自决定了大多数的具体规范、制度和工作机制,很难把两者融合起来。比如比较关键的一点:超载法制的认识体系不能直接产生对轴荷限定标准的规范,这是货运与公路安全关系的一个技术性的特点。也就是说,超限与超载必须在立法上“从分”。

  也不禁问:能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作者觉得也是不能的。这是因为:在常态执法中,两者都针对实质是一个的超重行驶行为,而且这类行为具有常发性。在这样的执法形势下,有必要由一个相对固定和明确的部门对其进行执法。如果硬要把两者完全割裂开来,就会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漏洞明显,极度影响公平公正。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很多不协调的地方就是漠视两者统一性的表现。比如:多头执法却又屡禁不止,反复罚款让人无所适从,各自为政内耗执法力量,相互扯皮影响执法进展等。相反,“路警联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等都反映了两者的统一性,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自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此,超限与超载必须在执法上“从合”。

  所以,超限与超载是既是需要分开理解的,又是不能分开理解的,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从根本上讲,其对立反映了公路与通行的固有的技术性矛盾,其统一则反映了超限与超载在社会一般观念上的竞合。对立侧重于立法,统一侧重于执法。因之,从法运行的角度看,立法与执法是法的不可分割的两面。因此,应该把超限与超载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把握。

  准确把握超限与超载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具备极其重大的方法论意义。首先,在讨论超限和超载的场合,不能撇开超载谈超限,也不能撇开超限谈超载,必须把两者辩证统一起来。既要把握其在立法上的“分”,也要把握其在执法上的“合”,同时要把“分”“合”统一起来,正确地处理其中的关系,通过统一的执法措施实现管理目标。其次,在立法上从分,坚持和完善对超限和超载分别立法,注重两者立法的互动,把公路安全和通行管理的特殊性以及主管部门分置的体制反映出来。最后,在执法上从合,自觉树立和坚持超限超载统一执法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统一的执法队伍,注重执法与立法的互动,完善具体的执法制度,以适应治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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