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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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发布日期:2024-03-08

  建筑外立面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建筑外立面不仅关系着城市品质和形象打造,也关系着市民的居住安全。通过立法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很有必要、正当其时。

  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政府的提请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的初审意见,与会人员纷纷围绕《条例(草案)》立法目的和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准确界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确认等方面提出真知灼见,强调要逐步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提升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

  临街建筑物是城市的“脸面”,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美观是城市容貌的重要体现,加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是点亮市容环境的重要举措。

  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要与现有的规定相衔接,要厘清权责问题,这是与会代表一致的共识。

  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军看来,该条例虽然是“小切口”立法,但涉及很多可操作性的问题。她建议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让立法好用管用。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罗锦达建议,条例要明确政府和建筑所有人负责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的范围。“财政部门也应参与建筑外立面管理,建议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逐步推进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罗锦达说。

  针对《条例(草案)》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建筑外立面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介入,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紧急排险和维修义务……”等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昆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否有这个能力和权力?他们的责任是否过重?住建部门是否有专门的队伍对建筑物外立面开展巡查工作?”李昆韶说。

  市人大社会委专职副主任委员张江然对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是不是能够成为权责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物外立面责任人存疑。“若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人,就要承担日常巡查、问题发现、情况上报、资金申请筹措、实施维护等责任,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就应将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人等信息共享,这要建立一个协同机制进行落实。”张江然说。

  “此外,群众自治组织是不是具备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去发现除明显的墙面剥落或者褪色以外的隐患,尤其是玻璃幕墙或者大面积的落地玻璃外墙缺陷?因此,厘定责任人和法律责任是《条例(草案)》需要明确重点。”张江然说。

  闭门造车立不出好法,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围绕城市建筑外立面立法,要立足江门地方实际、吸收全国别的地方经验,要做到集中民智、汇聚民心,主动认真做好开门立法,这样才可以更彰显江门此次立法的实际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仁旺表示,要做好民主立法,就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多征求群众意见,尤其是老(旧)小区业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代表的意见建议。

  在钟军看来,针对建筑外立面立法要结合实际,多听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等代表的意见建议。“例如关于屋顶绿化的问题,应该设定标准或表述清晰,否则容易让群众产生误解。如果群众在楼顶堆放大量泥土种植蔬菜等,会形成安全风险隐患。”钟军说。

  钟军表示,吸收全国别的地方经验将为江门建筑外立面立法带来新的方向,她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管线规范方面的内容,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建设公共管道,实现管道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