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国务院修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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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析】国务院修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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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依规定挖掘。”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依规定挖掘。”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赵中枢说,修订使得城市规划部门、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时序、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基础设施完善,改善民生,同时将扰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修改前:“持”是拿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去履行程序性的手续。这里城市规划部门是主要的批准单位。

  修改后:“提交”是拿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里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前置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批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