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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2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有效期为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每股转增比例: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8.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4,864,832.87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5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2,063,99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3,754,393.20元(含税)。本次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1.94%。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在基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利润分配预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都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基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利润分配预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赞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真实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天职国际广州分所于2011年成立,负责人为韩雁光,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五层508、509、510房。

  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会计师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3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天职国际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7次,涉及人员18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麦剑青,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谢培文,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宏浩,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2022年度审计费用共计7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70万元)。2023年度审计费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与天职国际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职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知悉《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2020年12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00.00股,发行价为78.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69,975,479.60元,余额为人民币1,548,488,320.40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519,316.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5,969,003.7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天职业字[2020]42265号《验资报告》。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327,525,161.67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49,191,983.66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5,299,062.19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850,000,000.00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535,969,003.72元的差异金额为68,522,042.13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奥普特”)、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2,513,960.37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9,070,115.44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3,443,844.9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7387-2号《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1年12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苏州奥普特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2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苏州奥普特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及苏州奥普特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署了现金管理协议及相关文件,购买其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850,000,000.00元。

  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11,315.81万元增加“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额。

  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将“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东莞市新星工业园变更至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以南沿涌路旁,投资金额由19,115.21万元增加至30,940.99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奥普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奥普特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奥普特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奥普特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网络营销中心项目”已于近日全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予以结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2020年12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00.00股,发行价为78.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69,975,479.60元,余额为人民币1,548,488,320.40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519,316.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5,969,003.7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天职业字[2020]42265号《验资报告》。

  注: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将使用超募资金11,315.81万元增加“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额,“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增加至30,940.99万元。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营销网络中心项目”,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项目已投资完成。

  因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使用完毕,为便于管理,公司将在上述募投项目结项之后将该项目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账号:163)进行注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盛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